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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8********,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13时许,付某某驾驶津A*****轿车,沿遵化市洪火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旧寨镇派出所门口时,与同方向骑二轮电动车人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6月24日,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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