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11127281737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屯街道**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市****街道办事处****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由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请求,后由王某某介绍,刘某某等三人在东营****大酒店卖淫,付某某共向王某某支付嫖资**元。王某某、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犯罪,但付某某仅代为向王某某提出嫖娼要求、支付嫖资,并未实际参与介绍卖淫也并未从中获利,其介绍卖淫的性质与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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