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兴隆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6日补查重报。
兴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付某某在开黑出租车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为乘坐出租车的客人3次介绍卖淫女。交易成功后,李某某从嫖客的嫖资中给其提取50元到100元的提成,从中盈利200元人民币。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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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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