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01960********,汉族,专科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胡同**号院**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开始,刘红艳、陈刚(另案处理)在上线人员的授意下,以“致富卡”项目为幌子,**上为**、**、群管、群主、总监、大负、**区**、总**的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组织,其中刘红艳、陈刚担任总**,被不起诉人人付某某担任**区**。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刘红艳、陈刚的组织领导下,明知“致富卡”项目很可能系虚假项目,仍积极转发相关资料,歪曲滥用“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等政策口号,宣称“致富卡”项目系“国家精准扶贫”项目,每个**可以获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贫困补贴,引诱他人以word文档、网络在线等形式填写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申请加入成为“致富卡”项目**,并不断转发虚假信息,多次组织**在线申办银行卡以及银行卡闪付功能。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名下的**数为10012名。参考**数据的有效性比率,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为95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俞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的陈述及徐某某、何某某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其被骗参加“致富卡”项目并提交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致富卡”项目的虚假性。
3.同案关系人刘红艳、陈刚、饶艳红、杨天碧、周建新、郑涵洁、韩燕、敬保蛟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致富卡”项目组织在刘红艳、陈刚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歪曲滥用“国家精准扶贫”、实现“中国梦”等政策口号,宣称发放高额困难补贴等手段,欺骗、引诱他人申请加入“致富卡”项目并提交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涉案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电脑、U盘等赃证物品的搜查扣押情况。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发展的**数量以及**数据的有效性比率。
6.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刘红艳、陈刚、饶艳红、杨天碧、周建新、郑涵洁、韩燕、敬保蛟、杨文芬、麦其好、张永华、彭翠红、辛国正等均已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7.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历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以及主观恶性不大、初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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