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4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2********汉族,硕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湾**社区**路**号,住浙江省杭州市**城**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5日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黎明,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今,胡某某、崔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为拓展信用管家、分期贷等具有贷超功能的APP用户群,吸引更多用户在上述APP上进行下载浏览现金贷APP从而增加公司收益,利用非法购买的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性银行或其他具备金融相关资质的公司的IOS系统APP开发权限账号密码,通过伪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PS公章以及制做APP马甲包等欺骗手段来通过苹果商店对上架APP的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利用APP马甲包中自带的作弊功能,以使马甲APP具备和信用管家、分期贷APP相同的功能,先后在苹果商店内上架16款马甲APP。在使用上述方法,把马甲APP上架到苹果商店后,在用户下载使用马甲APP时,让客户误认为是在使用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等手机银行APP,后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获取用户信息资格的情况下,以上述银行的名义与用户签订协议,非法获取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公民信息共计131760条。付某某作为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在上述过程中,明知公司通过PS手段伪造公章及国家政府机关公文等材料,使用虚假材料和制作马甲APP等欺骗手段来通过苹果商店审核,在苹果商店上架**公司实际掌控的马甲APP,并在用户下载使用马甲APP时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情况下,仍组织手下员工为马甲APP提供爬虫和作弊器功能。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