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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防洪大堤康源盲人按摩店员工宿舍拾到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有被害人朱某某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付某某拿着银行卡及密码在中国邮政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走被害人朱某某卡中的5000元人民币,并消费了669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赔偿了朱某某5669元人民币。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自首等情节,且系盲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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