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4年3月向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申请信用卡,于2015年5月开始逾期,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及上门催收并登报公示催收。至2015年9月20日付某某透支金额为199984.79元。
2019年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付某某已于2020年5月24日还清所有本金,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偿还了所有本金,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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