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古贤镇***村***号,住汤阴县古贤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精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与光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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