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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付茂军)(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25分许,付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平县**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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