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00时45分左右,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的白色**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村至**镇**村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白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