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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00时45分左右,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的白色**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村至**镇**村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白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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