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4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办事处**组**排**栋**号,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里**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赣L*****的**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耀应弄口地方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