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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3时许,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E****的小型轿车,沿**街至**乡**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敬老院门前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付某某的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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