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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云南**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昆明市**路金殿公园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付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25.25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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