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进贤县民和镇东方商城其亲戚家中吃完饭,席间饮酒。饭后,付某某驾驶自己的赣A*****号五菱汽车出东方商城沿滨湖大道往中山大道方向行驶,21:51时行至半岛豪园小区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03.70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检测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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