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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D****号小型轿车由仁怀市国酒城方向往仁怀市盐津街道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盐津派出所门口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6mg/100ml。后将付某某血样抽取送检,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65mg/100ml。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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