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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贵E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马岭镇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1时33分,行驶至兴义市宜化大道100米(小地名:荣盛水泥厂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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