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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单元****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华熙528A座一餐馆吃饭喝酒,23时许,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经成龙大道往静居寺方向行驶,23时3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371号对面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血液乙醇浓度为14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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