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队第*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付**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张村镇政府东侧,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付**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相对不起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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