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8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上21时43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G*****号小型汽车,沿铜陵市北京西路自西向东行驶下穿过北京路隧道到**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对其现场酒精呼气式测试,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 。后民警随即将付某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案发时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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