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4********,汉族,初中肄业,室内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晚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四轮电动汽车(不符合悬挂号牌标准)沿德州市德城区岔河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桥下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8mg/100ml。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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