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4********,汉族,初中肄业,室内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晚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四轮电动汽车(不符合悬挂号牌标准)沿德州市德城区岔河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桥下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8mg/100ml。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