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7时20分许,付某某驾驶湘F******号中型客车(荣家湾至筻口)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三合村路段时被执勤的岳阳市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湘F******号中型客车法定核载19人,实际载客33人,超员14人,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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