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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C****的小客车搭载证人蒋某某,行驶至花都区云山大道出天贵路西14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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