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宗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5时50分左右,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锈针河大桥桥底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付某某酒精含量为113.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带领付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付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付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并有坦白等情节,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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