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镇**小区**楼**门**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1****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新环岛处,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
2020年5月12日,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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