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乡**村**路**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5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在行陈线33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对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29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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