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金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五路30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