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9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9.8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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