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陕西省华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陕A0***L号牌小型轿车沿华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水路东时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检所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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