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位于洞口县**街道**村的家中驶往洞口县城,其行驶到洞口县**路**路交叉路口(G320线1465KM)处被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由洞口县盛华医院医护人员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63.79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样本提取记录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可以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备案审查结果,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