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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1********,汉族,专科毕业,系西安**有限公司法人,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3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陕A****1黑色雪佛莱牌小型轿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醇浓度为109.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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