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I****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福光路诸葛烤鱼店附近出发,沿福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福光路连洋路口后掉头,后沿福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附近路段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2.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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