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3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与集安路交叉口至同集北路第三医院红绿灯路口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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