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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白色起亚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叫来河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01.7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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