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户籍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地区**村**路**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UD****号牌小型汽车从苏州市姑苏区汇翠花园商业街停车场出发,经平海路、虎殿路、鹿山桥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鹿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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