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7时许,付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云******小型面包车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板泉镇红绿灯南100米路段时,因行车纠纷,付某某与陈某某、蔡某某发生矛盾,后蔡某某电话报警,板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时发现付某某有危险驾驶嫌疑,遂移交交警部门处理。经检验,付某某驾车时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285.5mg/100ml。2020年6月10日,付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付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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