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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丹东街道菜场路出发,行驶至丹西街道天安路与新安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供述与辨解;

3、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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