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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与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2号银灰色五菱荣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双阳区奢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鹿乡镇盘古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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