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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冀F97****号奇瑞轿车,在高碑店市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路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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