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西藏山南市**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住址:山南市乃东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乃东路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的**酒店内喝酒,当晚付某某在酒店停车场内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7****的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剐蹭到停放在此的另一辆车牌号为川A9****的小型越野轿车,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当晚将其带至山南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且付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