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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1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A*****号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县荣兴水泥厂驶往宜良县桃花村,20时39分许,其行驶至宜良县汇东西路与文华路交叉口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1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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