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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县**镇**路**村,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与110国道交叉路口北侧100米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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