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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C****小型轿车,由博罗县公庄镇三十米大街往镇上供销社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公庄镇三中邮政银行门前路段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付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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