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耐材公司**,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沿嘉峪关市雄关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雄关路与新华路转盘以西100米处时,车辆撞至路边道牙石后侧翻,造成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为机动车,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3.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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