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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室,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H****D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政公司路段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南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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