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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三区**,住银川市金凤区**三区**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宁E****0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源北街交叉路口向东50米处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金凤区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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