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0********,汉族,专科毕业,寿县*******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街道**选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6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4日19时28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寿县丰庄镇丰庄街道行驶,行驶至寿县丰庄中学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对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随即民警将付某某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付某某血液样本2份。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付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寿县公安局委托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某血样检测时无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质,该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付某某驾车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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