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村**组。2016年因为妨碍执行职务被霍邱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50分,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N*****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霍邱县马店超限站路段,被现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95.3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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