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村**号,住址**,群众,**鱼店,法人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2号07时23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区**道**道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后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07.5mg/100ml。
在查获过程中,付某某配合交警工作,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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