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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红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从盂县二级路婷姐饭店到秀水镇东城武村途中,于13时26分行驶至县城藏山北路扩建坡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2020年3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且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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