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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4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日21时26分许,不起诉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广场出发,沿一号桥往莲花街方向行驶至插旗山路与宕梁街交叉环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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